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三章 促进与发展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三章 促进与发展 第二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通过财政补助、贷款贴息、先建后补等方式,重点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基础设施建设、质量标准认证、市场营销、技术创新与推广、人员培训等事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