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 第二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设立由全体成员参加的成员大会,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理事会、监事会或者执行监事。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理事长、理事应当由成员社选派的人员担任。理事长、监事长(执行监事)不得在同一成员社中产生。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理事长、理事应当由成员社选派的人员担任。理事长、监事长(执行监事)不得在同一成员社中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