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 第二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下列事项应当向成员公开: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大经营决策的执行情况;
(二)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情况;
(三)其他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事项。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时,向成员公布经营和财务状况,接受成员的监督。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大经营决策的执行情况;
(二)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情况;
(三)其他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事项。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时,向成员公布经营和财务状况,接受成员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