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 第二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于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和他人捐赠的财产,应当建立单独的台账,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或者捐赠人的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