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

第二十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 第二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他人捐赠的,可以按照捐赠协议享有所捐赠财产的权利。捐赠协议约定不明的,视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有,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依法处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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