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
第十九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 第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可以以该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或者破产清算时,上述财产的处置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或者破产清算时,上述财产的处置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