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 第十七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 第十七条 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依法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