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 第十五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 第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然人成员死亡后,其成员资格终止,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并依法返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分摊资格终止前的亏损及债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