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

第十六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 第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可以规定附加表决权不得行使的情形,也可以规定基本表决权与附加表决权相加行使的上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