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

第十八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 第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簿,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核算。
成员账户除了记载法律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记载下列内容:
(一)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量化份额;
(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量化份额;
(三)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得到的盈余返还份额。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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