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

第十四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 第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应当按照章程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并按照法律规定和章程约定参与盈余分配。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依法以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出资的,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出资年限不得超过土地经营权、林权等的剩余期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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