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 第二十四条 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发展需要,以产品和产业为纽带开展合作,自愿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享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优惠政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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