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四章 规范与管理
第四十七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四章 规范与管理 第四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清算等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主申请注销登记的,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税收等部门应当为其提供便利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清算等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主申请注销登记的,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税收等部门应当为其提供便利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