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四章 规范与管理
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四章 规范与管理 第四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信息随机抽查。抽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单和结果,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信息随机抽查。抽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单和结果,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