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四章 规范与管理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四章 规范与管理 第四十三条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控制和追溯体系,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业标准化生产,推行绿色生产方式,发展循环农业,并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提供咨询、指导和服务。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单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单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