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四章 规范与管理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四章 规范与管理 第四十一条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标准,评审认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扶持。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动态监测制度,定期监测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运行情况。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动态监测制度,定期监测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运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