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三章 促进与发展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三章 促进与发展 第三十九条 鼓励供销合作社通过引领创办、资金注入、项目扶持、人才培训、市场开拓、产供销服务等形式,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和服务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