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四章 规范与管理 第四十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四章 规范与管理 第四十条 农业农村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管,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健全内部运行、财务会计和生产经营等管理制度,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