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四章 规范与管理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四章 规范与管理 第四十四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完成后,通过本市法人信息共享与运用系统,将有关登记信息与农业农村等部门进行共享。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