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四章 规范与管理

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四章 规范与管理 第四十六条 农业农村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失信行为予以记录,并依法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归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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