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四章 规范与管理
第四十八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四章 规范与管理 第四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成员之间发生纠纷时,可以协商解决或者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按照前款规定申请调解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予以调解处理。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按照前款规定申请调解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予以调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