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农民专业合作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财政补助资金的;
(二)强迫、阻挠农民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设立、加入或者退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财政补助资金的;
(二)强迫、阻挠农民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设立、加入或者退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合法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