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

第十一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 第十一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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