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

第九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 第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开展以下一种或者多种业务:
(一)农业生产资料购买、使用;
(二)种植、养殖、捕捞生产;
(三)农产品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
(四)农业机械作业及维修服务;
(五)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运营;
(六)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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