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本市全面落实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相关省建立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合作机制,推进长江三角洲区域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势互补与协同发展;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国内其他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推动开展国际交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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