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本市与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信息沟通和工作协作,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跨行政区域合作机制。
本市推动建立长江三角洲区域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互通、数据资源共享、应对处置联动、执法标准统一的工作机制,增强区域反恐怖主义工作实效。
本市推动建立长江三角洲区域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互通、数据资源共享、应对处置联动、执法标准统一的工作机制,增强区域反恐怖主义工作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