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二章 责任体系

第九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二章 责任体系 第九条 市、区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承担下列工作职责:
(一)制定本级反恐怖主义工作规划、计划和预案;
(二)研究、协调反恐怖主义工作重大问题;
(三)监督、检查工作职责落实情况,健全考核机制;
(四)统筹、指导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健全本级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机制;
(五)指导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领导、指挥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六)组织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区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办公室承担本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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