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二章 责任体系

第十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二章 责任体系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
(一)预防、制止以及调查恐怖主义违法犯罪活动;
(二)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工作;
(三)搜集、分析、研判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通报、预警恐怖事件风险;
(四)开展日常巡逻防控,加强对重点目标的巡逻、检查;
(五)负责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核与放射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
(六)开展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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