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二章 责任体系
第十二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二章 责任体系 第十二条 交通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货物运输、旅客运输、公共交通、机动车租赁行业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等工作。
邮政、商务、经济信息化部门分别负责指导和监督邮政快递、二手车交易、成品油销售行业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等工作。
网信、通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监督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落实网络安全与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等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各级各类学校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和反恐怖主义知识教育等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新闻出版、文化旅游、应急、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农业、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民族宗教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反恐怖主义相关工作。
邮政、商务、经济信息化部门分别负责指导和监督邮政快递、二手车交易、成品油销售行业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等工作。
网信、通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监督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落实网络安全与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等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各级各类学校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和反恐怖主义知识教育等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新闻出版、文化旅游、应急、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农业、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民族宗教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反恐怖主义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