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二章 责任体系

第十四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二章 责任体系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义务,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核实。
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督促会员单位建立和完善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制度,做好日常安全防范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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