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十五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爱国主义、国家安全教育,通过多种形式普及反恐怖主义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引导公众自觉抵制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思想和活动,提高反恐怖主义意识。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恐怖活动预防、应急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文化、宗教、互联网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依照有关规定刊登或者播放反恐怖主义公益广告。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恐怖活动预防、应急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文化、宗教、互联网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依照有关规定刊登或者播放反恐怖主义公益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