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十七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十七条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并实行运输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
邮政、快递企业应当依照规定,落实收寄验视、实名收寄等安全防范制度,并对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等进行登记。
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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