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十九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十九条 机场、火车站、码头、公路长途客运站、城市轨道交通站点等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进入场所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或者管制物品,应当予以扣留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城市轨道车辆、公共电汽车、渡轮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营运单位应当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加强安全检查和保卫工作。
城市轨道车辆、公共电汽车、渡轮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营运单位应当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加强安全检查和保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