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二十一条 宾馆、旅馆、招待所、留宿过夜浴场(室)、公寓式酒店等旅馆业单位,乡村民宿以及其他提供住宿服务的场所,其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规定,落实客户身份查验、信息登记等义务;对客户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