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二十二条 成品油销售业务经营者应当对依照规定登记购买散装汽油的客户身份、购买数量等信息进行查验、核对,并记录购买用途;对未依照规定登记、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不得进行销售。
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业务经营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购买数量和用途等信息如实记录;对客户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进行销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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