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二十三条 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特定区域、特定时间,对其生产、进出口、运输、销售、使用、报废实施管制,可以禁止使用现金、实物进行交易或者对交易活动作出其他限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