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二十四条 民用无人机拥有者、使用者应当依照规定进行实名登记后,从事飞行活动。
对违反规定从事民用无人机飞行活动或者利用民用无人机从事违法活动的,由公安机关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采取干扰、拦截、捕获、摧毁等安全防范措施。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其他低空、慢速、小型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管理规定。
对违反规定从事民用无人机飞行活动或者利用民用无人机从事违法活动的,由公安机关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采取干扰、拦截、捕获、摧毁等安全防范措施。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其他低空、慢速、小型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