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二十五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以及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保藏机构等,应当依照规定落实对传染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过程的管理要求,采取相应的防护和安全保卫措施,防止丢失、泄漏或者被盗、被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