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加强资金监测,发现涉嫌恐怖活动的,及时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依法采取冻结措施,协助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