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将遭受恐怖袭击可能性较大以及遭受恐怖袭击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的单位、场所、活动、设施等确定为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并报本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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