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三十一条 涉及重点目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标准和实际需要,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符合规定的防范恐怖袭击技防、物防设备、设施。
规划资源部门在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就重点目标配套的防范恐怖袭击技防、物防设备、设施建设要求,征询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核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防范恐怖袭击技防、物防设备、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对重点目标配套的防范恐怖袭击技防、物防设备、设施的设计内容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强制性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
规划资源部门在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就重点目标配套的防范恐怖袭击技防、物防设备、设施建设要求,征询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核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防范恐怖袭击技防、物防设备、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对重点目标配套的防范恐怖袭击技防、物防设备、设施的设计内容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强制性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