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三十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三十条 重点目标管理单位应当履行国家规定的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职责,并依照规定落实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
重点目标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本市的具体规定,履行开展对重点目标的巡逻、检查等工作,健全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工作档案等安全防范措施,以及落实特定时间、重大突发事件等情况下的管理措施等职责。本市的具体规定由市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拟订,并报市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同意后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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