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四章 情报信息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四章 情报信息 第三十三条 市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建立市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中心,统一归口处理本市反恐怖主义相关情报信息,对情报信息进行筛查、研判、核查、监控;发现可能发生恐怖事件风险的,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或者单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