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四章 情报信息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四章 情报信息 第三十五条 市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中心根据需要,可以依托市大数据资源平台获取有关公共数据,用于反恐怖主义工作。
市大数据中心应当推动有关公共数据的归集、整合,并加强与市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中心的数据对接。
市大数据中心应当推动有关公共数据的归集、整合,并加强与市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中心的数据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