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四章 情报信息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四章 情报信息 第三十七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反恐怖主义工作相关信息数据的安全。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和单位、个人应当对履行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义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和单位、个人应当对履行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义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