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四章 情报信息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四章 情报信息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专业队伍建设,建立情报信息人员选用、培训、考核等制度。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有关部门可以依托基层组织和有关单位建立反恐怖主义信息报告员队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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