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二十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义务:
(一)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二)对用户进行真实身份验证,保存网络日志;
(三)对用户发布信息进行管理和巡查,发现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相关记录、删除相关信息,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提供物流、住宿、机动车租赁、二手车交易等信息服务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与协助。
(一)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二)对用户进行真实身份验证,保存网络日志;
(三)对用户发布信息进行管理和巡查,发现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相关记录、删除相关信息,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提供物流、住宿、机动车租赁、二手车交易等信息服务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与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