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十八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十八条 道路长途客运、省际水路客运业务经营者应当依照规定,对客户进行实名售票、实名查验和物品安检;对客户身份不明或者拒绝实名查验,以及违反规定携带、托运违禁或者管制物品的,不得提供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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