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通过开展群防群治、宣传教育等方式,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反恐怖主义工作。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志愿服务等活动。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志愿服务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