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应当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民族风俗习惯,禁止任何基于地域、民族、宗教等理由的歧视性做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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